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要求
一、基坑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基坑支护监测的要求,包括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精度、观测频率和临界状态报警值等。基坑监测单位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测点布置、观测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监测内容和观测项目、频率、数量、方法等见附表3-1、3-2。
二、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报告监测成果。
1、监测项目的监测值达到报警标准;
2、监测项目的监测值变化过大或者速率加快;
3、出现超深开挖、超长开挖、未及时加撑等不按设计工况施工的情况;
4、基坑及周围环境中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渗漏;
5、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
6、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7、邻近的建筑物或地面突然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
8、基坑底部、坡体或围护结构出现管涌、流沙现象。
三、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警;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停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出现了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监测方案确定的报警情况,监测项目实测值达到设计监控报警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后面土体的最大位移大于附表3-3的规定,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剧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迹象;
4、已有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现行的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天大于0.0001H/d;
5、已有建筑物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3mm的变形裂缝;或其附近地面出现15mm的裂缝;且上述裂缝尚可能发展;
6、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流砂、管涌等)。
四、观测数据应及时整理,沉降、位移等观测项目应绘制随时间变化的关系曲线,并对变形和内力的发展趋势作出评价,根据设计和监测方案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期相应的工况、监测项目、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监测值的变化分析及发展预测)。
五、监测工作完成后,监测单位应提交完整的基坑工程监测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布置图、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监测结果评价)。
附表3-1 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的内容
序号 |
监 测 项 目 |
基坑安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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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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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然环境(雨水、气温、洪水等) |
应了解 |
应了解 |
应了解 |
2 |
支护结构(坡顶)的水平、垂直位移 |
应测 |
应测 |
应测 |
3 |
支撑与锚杆的应力和轴力 |
应测 |
宜测 |
可测 |
4 |
立柱变形 |
应测 |
宜测 |
可测 |
5 |
相邻建(构)筑物的沉降、水平位移、倾斜、裂缝 |
应测 |
应测 |
应测 |
6 |
地下管线变形 |
应测 |
应测 |
应测 |
7 |
基坑周围地表沉降、裂缝、地面超载状况 |
应测 |
宜测 |
可测 |
8 |
基坑底部回弹和隆起 |
应测 |
宜测 |
可测 |
9 |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
应测 |
宜测 |
可测 |
10 |
地下水位、基坑渗漏水状况 |
应测 |
应测 |
宜测 |
11 |
支护结构深层挠曲 |
应测 |
应测 |
宜测 |
12 |
桩墙内力 |
应测 |
宜测 |
可测 |
13 |
桩墙水土压力 |
应测 |
宜测 |
可测 |
注:
1、一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安全等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同时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的基坑;
(2)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3)基坑影响范围内(不小于2倍的基坑开挖深度)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4)开挖深度大于10米的基坑;
(5)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
2、三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的基坑为三级安全等级基坑。
3、二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除一级和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于二级安全等级基坑。
附表3-2 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频率、数量及方法
监测项目 |
监测 周期 |
测点数量 |
测点的布置 |
监测方法及精度 |
监测频率 |
桩墙顶(支护结构圈梁围檩、冠梁、基坑坡顶等)水平位移、垂直沉降 |
全过程 |
每一边不少于3点,且每20m不少于1点,每一基坑不少于8点 |
沿基坑周边布置,每边中部和端部均应布置观测点,且观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米。观测点设置在与 支护结构刚性连接钢筋混凝土冠梁上,或钢筋混凝土护顶上 |
用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监测,精度不低于二级 |
开挖深度≤5m及基础底板完成后,1次/2天;其它1次/天 |
支撑轴力 |
支撑设置至拆除 |
构件的10 %,且不少于3个,每一支撑不少于3点 |
设置在主撑等重要支撑的跨中部位,每层支撑都应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截面进行测量 |
用安装在混凝土支撑内部、与受力钢筋串联连接的应力传感器测试。钢支撑采用与支撑串联连接的 、与支撑断面尺寸相同的应力传感器测试。精度不低于1/100(F·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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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柱变形 |
全过程 |
不少于构件的20 %,且不少于3个 |
直接布置在立柱上方的支撑面上,每根立柱的垂直及水平位移均应测量,多个支撑交汇、受力复杂处的立柱应作为重点观测点 |
水准仪、经纬仪监测。精度不低于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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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外地下水位、坑内地下水及基坑渗漏水状况 |
降水过程 |
每边不少于1点 |
坑内地下水位的观测井(孔)在基坑每边中间和基坑中央设置,埋深与降水井点相同。坑外地下水位观测井(孔)设置在止水帷幕以外,沿基坑周边布设 |
通过水位观测井用水位计观测检查或测量检查。最小读数值不大于10mm |
1次/2天 |
邻近房屋沉降、倾斜、裂缝 |
开挖至±0.00 |
每一建(构)筑物或重要设施不少于6点 |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沿建筑物四角外墙每10-15m或每隔2-3根柱设置一点;裂缝、沉降缝、伸缩缝的两侧及新旧建筑物、高低建筑物的交接处均应设置点。裂缝点的布置:在裂缝两测布置;倾斜点的布置:应沿对应观测点的主体竖直线布置,整体倾斜按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置;分层倾斜按分层部位、底部上下对应布置 |
用水准仪、经纬仪等进行测量。精度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的规定,且精度不低于二级 |
开挖深度≤5m及基础底板完成后,1次/2天;其它1次/天 |
地下管线沉降与水平位移 |
开挖至±0.00 |
每10m设一观测点 |
在管线的端点、转角点和必要的中间部位设置;具体的观测点应设置在管线本身或靠近管线底面的土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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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 |
全过程 |
每一边不少于1点,边长大于50m时,可增加1~2点 |
在结构受力、变形较大的部位设置。测斜管应沿基坑每侧中心处布置,边长大于50m基坑,可增设1-2点,设置在支护结构内的测斜管应与支护结构入土深度一致 |
在支护结构或基坑附近的土体中予埋测斜管,用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侧向位移。精度不低于1mm |
1次/2天 |
支护结构(板墙、圈梁、围檩冠梁等)内力 |
全过程 |
每一边不少于一点 |
在基坑每侧中心处布置,深度方向测点的间距一般为1.5~2.5m |
用安装在支护结构内部、与受力钢筋串联连接的应力传感器测试。精度不低于1/100(F·S) |
1次/3天 |
支护结构(板墙)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 |
全过程 |
一般基坑平面每边不少于2点,竖向布置的间距一般为2-5m |
设在基坑每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
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或土压力计的方法监测。精度不低于1Kpa |
|
基坑周围地表沉降、裂缝、地面超载状况 |
开挖至回填 |
每一边不少于2点,且每20米不少于1点,每一基坑不少于8点 |
应设置在基坑深度的2-3倍的范围,在基坑纵横轴线或有代表性的位置由密到疏布置测点 |
观测检查或仪器测量检查,精度不小于1mm。总体裂缝采用目测,单个裂缝采用裂缝观测仪观测,最小读数不低于0. 1 mm |
1次/2天 |
自然环境(雨水、气温、洪水等) |
设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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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气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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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杆、土钉的应力和轴力 |
全过程 |
非予应力锚杆和土钉抽取构件的5 %,予应力锚杆抽取构件的10 %,且不少于3个 |
每根锚杆上的测点应设置在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和地质复杂的区域 |
应在锚杆或土钉上安装应力传感器测试。精度不低于1/100(F·S) |
1次/2天 |
基坑底部回弹和隆起 |
开挖至基础底板完 |
以最小点数能测出坑底土隆起量为原则布点 |
基坑中央和距边缘约1/4坑底宽度处以及其他变形特征位置设置观测点。对方形圆形基坑,可按单向对称布点;矩形基坑,可按纵横向对称布点;复合矩形基坑可多向布点 |
用埋设的土体分层沉降仪监测,不同深度土体在开挖过程中的隆起变形,精度不小于1mm |
注:
1、相邻建(构)筑物指基坑边缘以外1~2倍的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管网、设备)。
2、出现异常情况或达报警值时,须加密监测。
附表3-3 建筑深基坑工程报警临界值(cm)
基坑类型 |
围护结构 墙顶位移监控值 |
围护结构 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
一级 |
3 |
5 |
3 |
二级 |
6 |
8 |
6 |
三级 |
8 |
1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