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工程项目或者设施,应当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符合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项目或者设施包括特大桥梁、大中型水库;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主干线及大型交通、通信枢纽等城市基础设施主体工程;12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建的其他建设工程。强震动观测设施的管理和运行维护,由设施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负责。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强震动观测设备安装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强震动观测设备的运行费用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强震动观测数据的归集和使用管理。
最后强调,凡是违反本条规定,未安装强震动观测设备的,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