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根据《办法》,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五类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1.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2.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3.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4.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5.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在地热水控制方面,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法律责任方面,违反《办法》,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2.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3.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4.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