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
时间:2010-09-07 20:15来源: 作者:规范 点击:次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3 变形计算
第5.3.1条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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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条 地基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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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条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2.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一般多层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最终沉降量已完成80%以上,对于其它低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50%-80%,对于中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20%-50%,对于高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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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条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变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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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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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压缩性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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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缩性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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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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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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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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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1)框架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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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l 0.0007l 0.00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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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l 0.001l 0.00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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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降量(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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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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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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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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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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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Hg≤24 24< Hg≤60 60< Hg≤100 Hg>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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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 0.003 0.0025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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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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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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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Hg≤20 20< Hg≤50 50< Hg≤100 100< Hg≤150 150< Hg≤200 200< Hg≤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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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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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Hg≤100 100< Hg≤200 200< Hg≤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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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3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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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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