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GB 8978-1996
代替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 14470.3-93和 GB4274~ 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