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998年制定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随着江苏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突飞猛进,已经显露出多重滞后。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第一次明确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第一次明确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为积极应对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形势严峻防震减灾任务繁重
江苏省地震局局长丁仁杰在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时,详细阐述了江苏省地震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修法的必要性。
据了解,江苏省是我国东部地区中强地震活动水平较高的省份。这几年,江苏省每年都要发生几次强有感地震。进入2011年,江苏省及邻近地区的地震活动进入了一个相对活跃的时段。
“基于科学依据,在2001年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江苏省境内的建构筑物均需进行抗震设防。江苏省震情形势是比较严峻的,防震减灾任务非常繁重。”丁仁杰介绍,江苏省现有10个省辖市和40个县(市、区)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一些地区重经济建设、轻防震减灾的现象依然存在;地震台网布局需要进一步完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有待继续加强;部分重大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留下了安全隐患;农村民居、中小学校舍整体抗震能力和城市避险能力亟待提高;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还需不断增强。”丁仁杰说,做好《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八项工程须进行安全性评价
王腊生介绍,新修订的条例最突出的亮点有两个:一是第一次明确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二是第一次明确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而这些规定此前仅出现在政府文件之中,这次直接写进了地方性法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极大地促进相关部门在防震救灾方面的依法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八项具体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中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还包括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以及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设施。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规定,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水库大坝、跨江大桥、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等,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核电站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
对于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准确、统一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应急救援工作等相关信息。
新修订的条例同时要求,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谣传、误传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准确、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对违反规定,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随意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