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价区段内地价监测点的布设要求
①地价监测点为形状规则,独立宗地或者地块,具有明确的界限;
②地价监测点现状的容积率、开发程度、面积规模等,应与所在级别和地价区段的设定状况相近;
③地价监测点总数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等级、建成区面积等因素确定,直辖市不应低于200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120个,其它城市不应低于60个;各用途地价监测点的数量应尽可能均衡;
④地价监测点的分布密度至少应达到每区段l~2个。
3)地价监测点初始资料的采集地价监测点布设与初始资料采集的方法如下:
①以标有地价区段界线的工作底图为基础,在各个地价区段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宗地作为初选监测点,并将初选的地价监测点标注在工作草图上;
②查阅土地登记档案,对初选监测点的登记资料进行整理,记入监测点登记表,没有登记资料的初选监测点根据实地勘察调查的情况填写监测点登记表;
③根据工作草图的标注及登记资料,对初选监测点逐一进行实地勘察,包括对登记资料的核实和补充、宗地周边环境的调查、土地实际利用状况的调查、宗地影像资料的获取等;
④根据勘察的资料对初选监测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筛选,确定地价监测点;
⑤对监测点进行统一编号,编号包含全国行政区划序号信息、城市类别信息、土地级别序号信息、土地用途类别信息、城市内监测点序号信息;
⑥经分析和筛选整理后确定的监测点资料要进行正式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测点权利状况资料、利用状况资料、影响因素资料、设定条件资料、价格状况资料和其它资料等。
4)地价监测点上图与资料建档。
①绘制地价监测点分布图,标明各地价监测点的代表符号、编号,以及其它图件要素;
②建立监测点资料档案。
(3)地价监测点的维护
①地价监测点定期检查每年要对地价监测点进行全面跟踪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地价监测点的检查内容有:①使用状况方面,包括用途是否发生变化、建筑面积是否变化、内部基础设施是否改变、是否发生地质灾害等;
②周边环境方面,包括总体规划是否调整、是否增加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
③权属关系方面,是否发生交易行为、是否分割或者合并、是否设定新的权属限制等方面。
2)地价监测点更新地价监测点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但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该更新:
①地块或地块上建筑物灭失;
②地块用途发生改变
③地块被合并或分割;
④地块地质条件发生规模较大的恶性改变;
⑤土地被长期低效利用;
⑥城市主城区或建成区扩容。